桃花岛公司公关部员工梅超风于2015年11月11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写明自己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2月10日(满足提前30日告知义务);2015年11月20日,公司为补录该岗位招录新员工入职,与梅超风办理工作交接;2015年12月1日,一直感到身体不适的梅超风前往医院检查获知自己已怀有身孕两月有余;2015年12月5日,梅超风向人事部经理黄蓉发微信表示:之前因身体不适担心影响工作故提出辞职,近日前往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因此在离职前申请撤销辞职申请书。而公司因已招录新员工,故不同意撤销梅超风的辞职申请,双方协商未果,梅超风向桃花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辞职申请、回复劳动关系。
【案件焦点】
特殊情况下的辞职申请是否可以撤销?
【法律分析】
本案中梅超风以为其身体状况不佳影响工作,故提出辞职申请,尚不知其已怀孕;在其离职前三十天内知悉此种情形,及时与公司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可知,梅超风于2015年11月11日辞职的行为显系对自己身体状况发生重大误解而发生的行为,故可以申请予以撤销、变更。
其次,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基于对三期女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也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的撤销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例如因新招聘员工产生的招聘费用、解聘费用等,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民事业务部
方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