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在职场太正常了,花开花谢,人来人往,走了披红的来了挂绿的。然而,对于辞职补偿的问题就不一定全都清楚了,甚至有人工作换了无数,却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补偿,这其中有的是属于自己“放弃”,有的是属于用人单位“装憨”。但是补偿这钱不管是否能拿到,至少要知道自己的权益。实际是很多人是合同到期就走人,很少会想到有补偿一说,可能有人根本不知道,但是不能因为不知道而否认存在,包括只要是这3种情况,即使是主动辞职也是有补偿的。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
以上这3种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主动辞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可以要求补偿。
1、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获得双倍工资。这一条现在很多劳动者基本都知道了,但实际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用人单位说到底和个人一样始终会存在着侥幸心理。
面对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其实不用心慌,不要犯“强迫症”去认为不妥。劳动合同只是表面的东西,只要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没有合同谁也否认不了。根据经验,其实不签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员工可以“进可攻,退可守”,想走人了谁也拦不住,因为没有合同约束和约定。重要的一点是,连劳动合同都不与员工签的单位,怎么也算不上好单位,也会是一个让人工作不会久的单位。
劳动合同没签,但是权益一样的,所以“稳住别慌,我们会赢”!
2、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虽然劳动合同和员工签订了,但是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应尽的义务没有履行。说白了,就是违约,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员工可以随时走人的条件也就有了。其实在一些劳动合同中还有一项附加协议或者声明,那就是要求员工签字放弃社保的缴纳,这个补充有的是在合同中体现,有的是在另外一张A4纸上让员工签字。
完全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法律上法定的义务和责任不是一纸声明就可以替代的。而有时候感到好笑的是,把“声明”写成“申明”,从文字的博大精深来看,意思尽管差不多有相同,但是后者并没有前者有力,当然了,这两词都不用争论了,因为法律不认可。员工放弃了,企业的责任还是要承担的,员工上诉了,企业就得判赔。
只要不是超龄返聘的员工,权力和义务都是适用的。
3、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和生活中张三欠李四的钱不一样,当然了如果员工理解的话也可以认为是一样,毕竟谁都个困难、周转不灵的时候,但是不要忘了员工的理解就意味着接受了工资拖欠这样的现实。别说不接受又能怎样,要自己明确这是不允许的,而且这也是一个员工可以随时走人的条件。
在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这件事上,有个恶意欠薪的说法,就是单位有钱但就是不给员工发工资,现在法律也明确了这点,恶意拖欠工资的可以入刑。然而,在实际中,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是要区分的,属于确实无力支付情况的只能协商解决,约定支付方式。
对于权利的维护没有什么可怕的
应当说劳动维权是个艰难的过程,因为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往往是资方(用人单位)问题为主,员工处在相对弱势位置。在本文的3种情形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去维权可能需要自己举证,有人会认为这个很难,实际上工资条、银行卡发工资的打款记录、厂牌、工服等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人会说,这些东西我一样也没有怎么办?请想想,自己在一个单位工作过的事实会被赖掉吗?
为什么主动辞职的这3种情形可以要求补偿?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
或许有人会对拖欠工资的情形感到为难,单位连工资都发不出了,还想要补偿,这不是做梦吗?这样的想法确实是存在的,然而想过自己的被拖欠工资和补偿才多少没有?一个用人单位的价值抵不了一个员工的工资吗?即便是破产,在清算中员工工资也是属于“清偿债务的第一顺序”,怕什么呢?
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形,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不放弃就能实现。不过,有时候想想很多员工还是采取了劳动合同到期走人的情形,很是无语的。这大概就是现实吧!权益的维护要靠自己去做的,维护是个动词,当遇到自觉性差的,只能自己去主动。根本不去想这事,或者遇到困难就放弃,那是自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