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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辞职辞退程序

时间: 2019-10-02 13:56:01阅读: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公务员的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的职务关系的行为。下文将详细为您介绍公务员的辞职辞退程序。

(一)辞职

所谓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按照自己的意愿,辞去所担任的公务员职务,解除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的行为。也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公务员的辞职。

1、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特点:

(1)辞去公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

(2)辞职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3)辞去公职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是附条件的、有限制的。不符合法定的条件,都不得辞去公职。

(4)辞去公职是有利益保障的。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可以享受法定的辞职待遇。如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各种人事关系证明,可以重新通过考试担任公务员;在辞职者担任其他机关公职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2、辞去公职的程序: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遵守提出申请和获得批准两个程序: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审批。

3、公务员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C、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辞退

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之间存在的职务关系的行为。特征:辞退公务员是机关的法定权力。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1、辞退的条件: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与开除处分的;无故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或全年累积三十天以上的。

2、辞退的程序:由被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所在机关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批准辞退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

免职是任免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免职属于公务员职务的变更,与公务员的任职相对应。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是:

(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主动提出的;免职是任免机关单方面作出的,无需征得公务员本人的同意,而且公务员必须服从。

(2)辞去公职通常是公务员因为个人的原因而提出;免职则需要有法定的事由,如退休退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离职学习超过一年等。

(3)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与国家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公务员被免职后,只是职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身份仍保留。

(四)辞去公职与辞退的区别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和被辞退后,就解除了与所在机关的任用关系,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它们的区别是:

(1)辞去公职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的,是公务员的权利;辞退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是机关单方面的行为,是机关的权力。

(2)原因不一样。辞去公职一般是因为公务员个人原因提出的;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务员有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法定事由。

(3)后果不同。辞去公职享受其他法定待遇,但没有辞职费;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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