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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理由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有什么不同

时间: 2020-04-28 14:38:53阅读:

“世界很大,我想去看看”的辞职理由曾一时引起很多人的热议,被评为史上最具情怀的辞职信,由此产生了各种奇奇怪怪的辞职理由,如“父母在,不远游”、“回家减肥”、“Bug太多,改不完,要命不要钱”、“工资太少”等等,遇上这种辞职理由,作为人力资源的你,应该如何去应对呢?

法务帮提醒:在员工千百种辞职理由中,一定要区分出是个人原因,还是单位原因,因为这两种原因导致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员工无法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后者可能认定为员工属于被迫解除,单位要赔的可能不止一点点补偿金了。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区分呢?

一、要明确劳动者的辞职理由

即需要劳动者明确究竟具体以何种原因离职,拒绝出现模棱两可的表述,确保通篇辞职符合客观实际,不要出现不必要的歧义。例如,劳动者在辞职信中提及解除理由时就四个字“工资原因”,这样的表述就很容易产生误读,有人理解为劳动者不满工资待遇水平,也有人可能理解为工资未足额支付。

二、若辞职理由确实存在的

如果劳动者所提的辞职理由,既包括个人原因,也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原因,该如何破解呢?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当然是尽量语重心长地与劳动者沟通,有技巧地引导劳动者只写个人原因的辞职情形,比如回老家,跳槽,上学等原因,剔除掉其他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风险的解除理由。

但是,作为法律人员,我们建议单位还是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有违法的地方及时补正,不然还是有面临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罚款的风险。

三、区分理由是否与公司有关联

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纠纷无非也就是劳动合同法上有明确规定的几点,主要概括为合同、社保、工资、工伤、加班费、扣款,因此,凡是与这几点扯上字眼联系的,单位一定要留意了。但实践中,最难区分的就是当员工和公司“拉家常”,客客气气辞职,类似抱怨式的辞职,表面看似员工心甘情愿自己走人,不予追究,但实质转身就申请劳动仲裁,这时单位就遭殃啦。

导致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是单位的规范管理制度不严格,例如事先没签劳动合同的,事情都通过微信等来联系的,这样也就给员工可承之机,留下漏洞。

要解决这一现象,我们建议,单位一定要员工出具书面的离职申请,说明辞职理由,并且等拿到辞职申请书后,再启动离职流程,以免员工反口称公司违法辞退。最后,拿到手的辞职申请一定要保存好,而不是退还给员工,确定双方无任何争议后再出具一份离职证明给员工,至此,双方的离职程序才算最终结束。

综上,员工辞职理由关系到单位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面临进入劳动仲裁的纠纷中去,所以,在员工辞职时马上弄清楚辞职原因很关键,各单位一定要细心审查辞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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